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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招标项目管理办法 (试行)
编辑:经济贸易学院   时间:2025-06-12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根据《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和《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为鼓励产出高质量成果,提升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研究中心”)科研实力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招标项目应聚焦服务研究中心优势研究方向,努力推出一批具有学术影响力、社会影响力和决策影响力的科研成果,为服务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,为助力水经济绿色发展和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作出积极贡献。

第三条 招标项目管理贯彻“科学、公正、高效”的原则。优先支持符合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方向的社科研究。

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

第四条 研究中心根据学科建设和本领域学术前沿制定“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招标项目申报指南”,并于每年6月前后报校科技处审批,再由研究中心统一发布申请公告,在校内公开招标。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、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。

第五条 项目申报人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,已有省社科基金各类在研项目不得申报研究中心招标项目。青年项目申报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。

第六条 项目申报人须填写《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招标项目申请书》和《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招标项目论证活页》。申请材料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后,在研究中心网站公示评审结果。

第七条 项目公示后,由研究中心下发项目立项通知书。项目申报人与研究中心签订“合同书”。

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

第八条 招标项目资助金额按照项目类型确定,其中重点项目1.0万元/项,一般项目0.5万元/项,青年项目0.2万元/项。

第九条 招标项目经费专款专用,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。经费使用执行《江西水利电力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。

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

第十条 招标项目经批准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,确需变更的,须履行报批手续。变更项目研究周期,须由项目负责人向研究中心提出申请,研究中心备案。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变更。

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,由研究中心负责组织。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、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、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、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等。项目负责人应填写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》,报告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。

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结项

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,项目完成后负责人申请验收,履行结项手续,结题办法参照《江西水利电力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结题规范》。项目结题时,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题报告,并报送研究中心评议、验收,再由研究中心统一报校科技处备案(每年12月份)。

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负责人在成果出版或发表时,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“江西水利电力大学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”,必须注明“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项目”字样和项目批准号。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须按上述要求用英文标注,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,一律不予结题。

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结项一般以系列论文形式进行结项,须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论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,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发表的文章总数不少于2篇。重点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的代表作在北大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;一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的代表作在《江西水利电力大学学报》发表1篇。

(二)每篇论文不得少于2个版面,不少于3000字。提交结项的论文成果必须正式发表,录用通知不得作为结项条件。

第十五条 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,一律作撤项处理,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研究中心招标项目。
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作撤项处理:

(一)项目实施情况表明,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;

(二)未经批准,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项目;

(三)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、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,并在规定期间内仍不改正;

(四)在规定的项目研究周期内,未能完成研究任务;

(五)项目负责人调离且不能承诺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研究。

凡被撤销的项目,由学校追回已拨经费,3年内不受理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的各类项目申报。

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,依据《江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和《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