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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
编辑:经济贸易学院   时间:2023-06-19


一、学术委员会性质

第一条 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,是研究中心的最高学术组织。委员会负责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申报的论证、立项、审议;负责对科研规划提供指导与咨询;负责优秀学术成果的评奖等工作。

二、学术委员会委员条件
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校外水经济与管理研究领域的资深学者,著名专家,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。
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,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。

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三名,委员若干,研究中心主任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。
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。

第六条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。

三、学术委员会职责

第七条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。

第八条 审议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。

第九条 主持科研项目的申报、立项、论证、审查工作。

第十条 主持科研成果的验收、检查、评估、鉴定及科研成果的评奖工作。

第十一条 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。

四、学术委员会制度

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委员会集体负责制。

第十三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会议由主任主持;不定期召开会议;非会议时间须解决的问题,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。

第十四条 设研究中心学术顾问,参与学术问题的研讨和决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