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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章程
编辑:经济贸易学院   时间:2023-06-19

为加强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,协调研究中心与校内各单位间的联系,成立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。

一、管理委员会性质

第一条 水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最高管理组织,负责研究拟定研究中心发展规划、措施,并组织实施。

二、管理委员会委员条件

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校领导,科学研究处、资产设备处、财务处、水利与生态工程学院、工商管理学院、马克思主义学院、经济贸易学院负责人构成。

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,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。

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一名,委员若干,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。

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。

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。

三、管理委员会职责

第七条 领导、督促和检查研究中心的工作;

第八条 组织审定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;

第九条 审议研究中心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,审批研究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第十条 推荐研究中心主任、副主任人选,提请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南昌工程学院共同聘任;

第十一条 协调处理并研究决定研究中心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二条 完成江西省社联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四、管理委员会制度

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按照相对独立的模式组建,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 

第十四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会议由主任主持;不定期召开会议;非会议时间须解决的问题,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。